|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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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10/28 | 雲林縣 | NT$12,000 | 行政院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26日派員督察,查109年7月24日收受之廢木材迄今(督察當日:109年8月26日)尚未完成再利用作業,該公司顯未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再利用作業。上述事項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40-109-10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二重溝七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10/28 | 雲林縣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26日派員督察,前於109年7月21日督察發現,108年7月至10月及109年1月之木屑燃料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已告發在案,惟該公司將上述期間之木屑燃料營運紀錄補報於109年7月份,致109年7月份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申報與實際情形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10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二重溝七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9/14 | 雲林縣 | NT$6,000 |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7月21日派員督察,該公司從事廢木材再利用,廢木材經破碎後銷售給豆皮廠、恆盛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做為鍋爐燃料使用,現場並提出108年7月至10月及109年1月之木屑燃料請款單供核。惟查該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督察紀錄記載法條不予適用)。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40-109-09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明昌里二重溝七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