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楊基本 | 董事 | 27.14%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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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7/28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負責人戶籍地址原為臺南市安南區安通路五段81-2號,110年1月29日變更為臺南市北區林森路三段153號22樓之3。貴公司110年6月16日興固字第110061001號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負責人戶籍地址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0-070009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一六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8/04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5-08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一六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