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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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明霑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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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7/09/07 | 臺中市 | NT$30,000 | 本局於106年6月28日10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發現該商號未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廢水貯留情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6-090007 | 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將作業廢水貯留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里區德芳路一段八五巷四八弄二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