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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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俊達(出資額(元):500,000) | |||
| 邱竣德(出資額(元):50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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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9/09 | 桃園市 | NT$6,000 | 經本局於113年6月18日至現場巡查發現,貴事業營運紀錄存放於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西路一段281號,惟與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載之營運紀錄存放地址(桃園市新屋區信義街39號一樓)不符,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3-09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中山西路一段二八一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23/04/07 | 桃園市 | NT$60,000 | 貴事業於本市新屋區東明里中山西路1段281號經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案經本局於111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現場貯存場所土地面積規模已超過1,000平方公尺,惟貴事業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12-04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中山西路一段二八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4/1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286-5號),查貴事業於110年12月23日變更負責人,惟至今仍未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負責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4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新生里信義街三九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4/1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286-5號),查貴事業於110年12月23日變更機構地址,惟至今仍未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機構地址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4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新生里信義街三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