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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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7/06/08 | 嘉義縣 | NT$10,000 | 台端所經營之大同豆粉工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結果,發現該工廠未依規定按次記錄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 30-106-06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工業區二街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7/06/01 | 嘉義縣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18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廠產出之污泥已委託清除及再利用,惟未依規定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6-050011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工業區二街一○號 |
| 水污染 | 2012/07/20 | 嘉義縣 | NT$18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1-07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工業區二街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