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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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9/09 | 嘉義縣 | NT$1,852,2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在嘉太產業園區雨水下水道RD02排放口下游處佈設水質儀器進行水質監測作業,於114年7月21日監測出pH數值異常,循線巡查發現貴公司位於本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光復路34號之工廠,所產生作業廢水疏漏至廠區內雨水溝,後再由該廠雨水排放口(RD01)流出至廠外嘉太產業園區雨水下水道;該廠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致使疏漏至作業環境外且又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於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於該廠RD01雨水排放口所採樣之水質檢驗結果為氫離子濃度指數2.6(標準值:6~9)、油脂736mg/L(標準值:10mg/L)、氨氮497mg/L(標準值:20mg/L)、銅4.96mg/L(標準值:3.0mg/L,屬有害健康物質),皆未符合化工業放流水標準,其致污染水體之情節。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14-09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光復路三四號 |
| 移動污染 | 2024/12/11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G-725)於113年11月25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1205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光復路三四號 |
| 移動污染 | 2023/09/23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G-725)於112年5月2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2-09045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嘉太工業區光復路三四號 |
| 水污染 | 2019/07/17 | 嘉義縣 | NT$227,500 | 貴公司位於本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之工廠,從事化工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廠副產品電解液槽之輸送管線有疏漏污染物逕由廠內雨水溝流至廠外工業區區內雨水溝渠,經現場確認電解液槽槽體容量為100噸,其洩漏量約8噸,經檢驗疏漏污染物含有有害健康物質(銅、鉛、鎳及總鉻),惟未超過放流水標準,另查獲時貴公司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亦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8-07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嘉太工業區光復路三四號 |
| 固定空污 | 2016/09/30 | 嘉義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20-105-09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24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嘉太工業區光復路三四號 | |
| 水污染 | 2013/08/21 | 嘉義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2-08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嘉太工業區光復路三四號 | |
| 水污染 | 2012/08/07 | 嘉義縣 | NT$18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1-08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嘉太工業區光復路三四號 | |
| 水污染 | 2011/01/20 | 嘉義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0-0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第50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 | 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嘉太工業區光復路三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