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杜博精 | 董事 | 17.39%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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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5/12/16 | 臺南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4年11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環境部逸散源下放名單稽查,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X006物料堆置未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缺失計10點;2.車行路徑粒料舖設厚度不足,缺失計4點;3.運輸車輛清洗未落實,致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路面色差,缺失計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4-12001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七股區永吉一○○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25/10/01 | 臺南市 | NT$30,000 | 貴公司從事土石方堆(棄)置場業,業已取得貯留許可在案,經本局於114年8月1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每日廢水貯存核准量為16.27噸,惟按貴公司廢水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下稱水錶),每日讀值記錄114 年5月13日、5月14 日,6 月2日、6月4日,7月1日、7月2日,均超過核准量。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 30-114-10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七股區永吉一○○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25/10/01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土石方堆(棄)置場業,業已取得貯留許可在案,經本局於114年8月18日派員稽查,惟按貴公司廢水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下稱水錶),每日讀值記錄自114年8月11日起至稽查當日(114年8月18日)均未依規定記錄每日水錶讀值。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4-10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七股區永吉一○○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25/10/01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土石方堆(棄)置場業,業已取得貯留許可在案,經本局於114年8月18日派員稽查,惟按貴公司廢水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下稱水錶),每日讀值記錄自114年8月11日起至稽查當日(114年8月18日)均未依規定記錄每日水錶讀值,會同貴公司人員確認,按貴公司人員表示因其水錶故障故無記錄,貴公司顯未依規定妥善維護其水錶功能正常。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4-10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七股區永吉一○○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