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胡春生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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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6/01/08 | 臺南市 | NT$120,000 | 1.貴公司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於本市關廟區下湖一街33號廠房,逕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行為,經本局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2.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部分,本局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15-010007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歸仁區南保里文化三街六一巷一二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9/10 | 臺南市 | NT$12,000 | 本局於113年6月5日14時24分前往貴公司稽查,稽查時見貴公司廠房:臺X市關X區下X一街3X號稽查堆放之廢棄物,貯存地點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3-09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歸仁區南保里文化三街六一巷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