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戴曉祥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噪音污染 | 2024/04/09 | 臺中市 | NT$6,000 | 查獲該公司周界外量測營業(賽車活動)產生之噪音均能音量為61.3分貝,經該公司停止營業作業後,量測背景音量為51.1分貝,與測量音源相差之數值超過10分貝不予修正,已超出日間時段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13-040125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屯區民政里苧園巷四三號 |
| 噪音污染 | 2024/03/07 | 臺中市 | NT$12,000 | 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於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已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日間時段均能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局當場開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限期改善通知書」交付貴公司人員收執,並限期改善完成。本局派員前往複查,並於相同地點測得均能音量,已超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日間時段均能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核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13-030054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屯區民政里苧園巷四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