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李志文 | 董事 | 31.58%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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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11/27 | 臺中市 | NT$6,000 | 貴公司工廠(管制編號:B0205105)為本局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主要從事R-0201(廢塑膠)再利用作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2月18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結果,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情事分述如下:製程設有濾網處理機,產出廢塑膠混合物未提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與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合,其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11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海尾路二四○巷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5/11/27 | 臺中市 | NT$6,000 | 貴公司工廠(管制編號:B0205105)為本局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主要從事R-0201(廢塑膠)再利用作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2月18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結果,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情事分述如下:未依規定將廢塑膠再利用之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事業名稱等作成紀錄供查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 40-114-11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海尾路二四○巷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25/05/09 | 臺中市 | NT$225,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2月18日前往貴公司工廠執行督察,查貴公司工廠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領有押出成型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68-01號),稽查時洗滌塔(A002)之空氣污染監測設施洗滌液流量計因髒污致無法有效判讀及壓差計經檢修確認已故障等情形,前述空氣污染監測設施未維持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14-05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中山一路一段西巷二四五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5/05/09 | 臺中市 | NT$100,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2月18日前往貴公司工廠執行督察,查貴公司工廠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領有押出成型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68-01號),檢視113年6月至12月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有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記錄洗滌塔(A001及A002)之壓降值,另114年1月至2月亦有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記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洗滌塔之洗滌液流率、壓差值及廢氣處理量等),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5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中山一路一段西巷二四五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1/02/26 | 臺中市 | NT$200,000 | 本局於109年12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M01製程屬塑膠押出製程並領有設置許可證(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0525-00號),當日查核時,2台押出成型機正常運作中,查貴公司所提109年1月至10月原物料報表,其他塑膠粒產品量為2,112.5公噸,已達環保署公告第八批塑膠押出程序,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惟貴公司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0-0200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龍井區中山一路一段西巷二四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