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吳盛然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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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1/01/09 | 彰化縣 | NT$1,764,000 | 查獲作業製程機具(真空乾燥機)所產生之作業廢水,未依正常流程導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逕行以抽水馬達抽取至貯存槽貯存,伺貯存槽內廢水達一定水位後,再命員工開啟手動閥門將未處理之作業廢水經由廠內雨水道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10-01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7款之情節重大行為,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 水污染 | 2020/03/18 | 彰化縣 | NT$6,000 | 遲於108年8月27日始申報每年7月底前應申報之當年1月至6月水污染防治水質水量資料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 30-109-03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 水污染 | 2018/12/16 | 彰化縣 | NT$183,000 | 貴公司於本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23、25號從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製革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9日及30日聯合查緝,發現下列事項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不符:廢水處理單元原水槽增設1只攔污柵、1只液位控制器、1台抽水馬達。廢水處理單元廢水調整池增設1只攔污柵,及缺少1登載之液位計。廢水處理單元快混槽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正常加藥及增設未經核准之管線。廢水處理單元慢混槽增設一支鼓風機管線。廢水處理單元中和槽增設一支風管。廢水單元放流槽缺少一只液位計。現場增設一台許可未登記之污泥脫水機。另查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按月統計;操作參數記錄、藥品及污泥相關記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7-120077 | 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16條第1、3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 水污染 | 2018/11/19 | 彰化縣 | NT$0 | 查獲貴公司作業製程機具(真空乾燥機)所產生之作業廢水,未依正常流程導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逕行以抽水馬達抽取至貯存槽貯存,伺貯存槽內廢水達一定水位後,再命員工開啟手動閥門將未處理之作業廢水經由廠內雨水道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另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6日至8月29日期間,共執行12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有害重金屬總鉻均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107年8月8日檢測值有害健康物質總鉻濃度高達26.9mg/L(放流水標準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2.4倍,又貴公司坦承自104年6月31日起將白天製程所產生之作業廢水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所登載正常處理流程操作,而暫存於廢水單元調整槽內,直到傍晚約18、19時將正常流程(即自動操作廢水從調整池抽水至快混池機制)關閉,開啟非正常流程之手動強制模式,將貯存於調整池內之廢水密集抽至快混池,且為加大廢水流量,於調整池進入快混池間私自增設一管徑較大之進流管線,使快混池廢水進流量增加一倍以上,又快混池未正常加藥(PAC)處理(107年8月29日聯合查緝當時藥劑桶為空桶),致快混池內之廢水停留時間嚴重不足。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30-107-110004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且上開違法事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6、7款所稱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命令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08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23、25號從事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本局107年8月30日於IWR&MS系統勾稽貴公司106年7月至107年7月間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107年7月申報D-0901有機性污泥貯存量15.2公噸/月與現場貯存量約22公噸不一致,案經本局於107年8月30日現場稽查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10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10/08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23、25號從事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現場有機性污泥貯存區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代碼,案經本局於107年8月30日現場稽查屬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7-10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 水污染 | 2015/08/13 | 彰化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4-08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
| 水污染 | 2014/05/12 | 彰化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3-05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
| 水污染 | 2012/10/17 | 彰化縣 | NT$1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1-10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5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