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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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輝信 | 董事 | 11.64%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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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7/28 | 彰化縣 | NT$80,000 | 鹿港廠區內染色作業區中右數第三染缸後有一孔洞收 集製程原廢水至廠區外一集水井,並於該集水井裝設馬達抽水連通一廠區外集水管線至廠區內淨水處理區(機房) 旁進入廠內與原登載原廢水地下集水溝匯流,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查廠區內淨水處理區(機房)有2支管線排放機房內2臺軟水機過濾製程用水後排放之廢水進入原登載原廢水地下集 水溝匯流,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水表紀錄未依現場水表讀值確實記錄;專責人員未每日簽章確認廢(污) 水處理設施之重要參數及電度表、廢(污)水排廢之累積 讀值;亦未按次簽章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藥品使用量 及污泥產生、貯存、清運量。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0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14-07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0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山犁里仁里路九三號 |
| 水污染 | 2022/10/14 | 彰化縣 | NT$10,000 | 貴公司鹿港廠現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值為8,017度,該數值與每日紀錄表內111年8月17日記錄讀值為6,153度不符,未依規定確實記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8月17日派員督察屬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30-111-10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和美鎮山犁里仁里路九三號 |
| 水污染 | 2015/03/02 | 彰化縣 | NT$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04-03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項次5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洋厝里鹿草路三段二六○巷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