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蔡忠志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一般廢棄物 | 2025/10/13 | 高雄市 | NT$2,400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不符主管機關規定。(中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 41-114-1005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一○號地下室 |
| 一般廢棄物 | 2025/09/25 | 高雄市 | NT$1,200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不符主管機關規定。(輕量)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 41-114-0909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一○號地下室 |
| 環境教育 | 2021/03/18 | 高雄市 | NT$5,000 | 未依規定時間於109年9月11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且未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0-030001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並爰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暨「違反環境教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一○號地下室 |
| 噪音污染 | 2018/03/02 | 高雄市 | NT$21,000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06年12月10日02時04分派員前往進行查察,經查該址經營酒吧,本局依陳情人要求至指定地點檢測噪音,量測結果噪音均能音量為56.2分貝、背景音量為51.6分貝,經修正後為54.4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營業場所夜間時段標準值52分貝,本局爰依法告發,限期貴公司於107年1月10日前改善完成。本局復於107年1月27日01時48分前往上述地點複查,依陳情人要求至指定地點檢測噪音,量測結果噪音均能音量為65.5分貝、背景音量為55.5分貝,兩者相差10分貝,經修正後實際均能音量為65分貝,其噪音量測值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標準營業場所夜間時段標準值52分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07-03000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一一○號地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