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何采旻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環境教育 | 2024/09/30 | 高雄市 | NT$5,000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112年9月11日高市環局綜字第11239108400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2年9月26日至本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3-090013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 | 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二一二巷九七號一樓 |
|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 2021/05/21 | 高雄市 | NT$30,000 | 該公司係屬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規範範疇,指定產品之包裝,應符合禮盒或複式禮盒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之規定,合先敘明。查貴公司商品「香水花園香水禮盒組3入(粉紅甜心+英國梨+藍風鈴)包裝體積比值為1.06,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第1項暨公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一)、1.規定。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第1項 | 43-110-050001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二一二巷九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