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誠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01 , 07: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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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簡勝家
統一編號
59125060
成立日期
2016/09/26
資本額
14,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大裕路153號1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簡勝家 董事 30.00%

營業項目

  • 一般廢棄物處理(382112)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14,000,000
    2023/11/07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114年環保金爐委外經營管理委託案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114/01/09
    「113年環保金爐委外經營管理委託案」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112/09/28 400000.0
    「環保金爐委外經營管理委託案」 高雄市政府 106/10/25 59354933.0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固定空污 2023/06/07 高雄市 NT$150,000 案係本局於旨揭時段派員至本市殯葬管理處第二殯儀館(仁武分館)(地址:高雄市仁武區文學三街167號)稽查時,發現貴公司代操作之環保金爐未能有效處理廢氣,造成明顯粒狀污染物(非水蒸氣)及異味溢散至大氣中致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20-112-060009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三民區大裕路一五三號一樓
    事業廢棄物 2019/12/19 高雄市 NT$6,000 本局108年8月21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執行台南市學甲區宅子港段棄置案後續稽查,該處人員表示環保金爐委託貴公司經營管理(含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編號:106-25A),據貴公司○○○表示,環保金爐產生之底渣自107年10月27日起委託「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清除,並提供銓興公司請款過磅單,統計107年10月27日起108年7月19日止,計13車,約157.46噸,惟銓興公司清除許可證已於108年3月13日自行來函註銷,貴公司108年3月13日起至108年7月19日委託未領有清除許可之銓興公司清運上開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40-108-12003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項次2)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三民區大裕路一五三號一樓
    固定空污 2018/11/06 高雄市 NT$100,000 查貴公司受高雄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委託操作焚化爐,本局前於107年7月4日接獲民眾通報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發現貴公司因燃燒過量往生者衣物,致未能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操作產生明顯粒狀物散布於空氣。本局再於107年7月6日前往現場查察時發現貴公司所操作之焚化爐雖設有水洗式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惟排放口仍可見粒狀物飄散。貴公司未能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操作,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20-107-110012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三民區大裕路一五三號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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