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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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2/27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500號,從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資本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領有本縣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N09308******),其登載產出漿紙污泥(代號:R-0904)之事業廢棄物在案,最大月總產生量為**,***公噸,係屬環境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經本局114年2月3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勾稽查獲貴公司未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2項規定暨110年3月18日公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40-114-02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五○○號 | 
| 水污染 | 2020/03/05 | 彰化縣 | NT$7,800 | 遲於108年8月1日始申報每年7月底前應申報之當年1月至6月水質水量資料,另遲於109年2月13日始申報每年1月底前應申報之前1年7月至12月水質水量資料。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 30-109-03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五○○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8/29 | 彰化縣 | NT$100,000 | 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500號設廠,從事紙業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424-03號),貴公司於107年4月14日進行該製程每年一次之定期檢測,於同年5月9日將定期檢驗測定結果上網申報,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暨本府於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查貴公司所申報定期檢測報告之粒狀物染物濃度校正值為90mg/Nm³,未符合上揭所訂定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20-107-080005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2項,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五○○號 | 
| 移動污染 | 2018/07/25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所有8L-8036車輛經本局路邊攔檢檢測結果排放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4.0m-1,超過交通工具污染物排放標準(1.2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 | 21-107-07028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2 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五○○號 | 
| 水污染 | 2017/03/23 | 彰化縣 | NT$3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 30-106-0300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3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66條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五○○號 | |
| 事業廢棄物 | 2016/01/08 | 彰化縣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5-01003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五○○號 | |
| 水污染 | 2015/01/06 | 彰化縣 | NT$7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30-104-01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66條、第16條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