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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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0/09 | 基隆市 | NT$6,000 |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6月10日環署廢字第1020047198號「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辦理。二、按前揭公告事項第11點第1項規定:系統為前公告事項之異常狀態者,事業除經審驗機關確認並已於網站註記為異常者外,應於發現系統異常之日起二日內上網報備,惟查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40-EC】於108年2月14日共有1筆(聯單編號:H45A743910800022)有聯單而無軌跡,若該車輛【車號:77-EM】車機故障,貴公司亦未於期限(發現系統異常之日起二日內)內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上網報備,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三、另有關貴公司車輛車機故障部分,本局已多次電話輔導貴公司請盡速向車機商辦理維修並應先行向本局報備,迄今皆未進行維修及報備事宜,請貴公司盡速將該車輛(車號:77-EM)之車機進行維修作業。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8-10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一六六之二六號五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2/14 | 基隆市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107年10月份營運紀錄應於107年11月10日前進行申報,惟迄今尚未完成上網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相關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一六六之二六號五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08 | 基隆市 | NT$6,000 | 營運紀錄逾期申報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0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一六六之二六號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