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梁鳳蘭 | 董事 | 23.33%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一般廢棄物 | 2024/08/05 | 屏東縣 | NT$1,200 | 位於本縣新埤鄉萬隆村太平路2-8號從事菇類培植,經本局113年6月24日稽查時於廠外水溝發現塑膠袋有污染水溝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3-08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屏東縣竹田鄉鳳明村鳳平路三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1/19 | 屏東縣 | NT$12,000 | 貴公司從事菇類培植業(其他事業),係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於111年12月2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貴公司業已進行菇類培植作業,產生之菇類培植廢棄包平均每日逾30公噸,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核准,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貴公司所產生之菇類培植廢棄包未依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或清除機構清運及再利用,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規定,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裁處,分別裁處新臺幣6,000元合併裁處如主旨。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 | 40-112-01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竹田鄉鳳明村鳳平路三九號 |
| 營建工程 | 2020/05/05 | 屏東縣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新埤鄉萬隆段412地號辦理農業設施新建工程,查該工程未於開工前至本府環保局申報繳交空污費(開工日期109年3月10日,申報日期109年4月29日,逾期天數為50日,空污費為新臺幣2萬451元),明顯已逾法規規定30日之期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23-109-05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竹田鄉鳳明村鳳平路三九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9/08/09 | 屏東縣 | NT$1,200 | 貴公司於新埤鄉萬隆村太平路2-8號從事菇菌類栽培作業,經本局於108年6月2日派員稽查,該公司堆置之原物料(木屑)因未妥善貯存,致隨雨水流入水溝,有污染水溝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8-08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屏東縣竹田鄉鳳明村鳳平路三九號 |
| 營建工程 | 2017/12/11 | 屏東縣 | NT$100,000 | 旨揭違規事實,案經貴公司於屏東縣新埤鄉萬隆段472.472-2.472-3地號辦理農業設施新建工程,查該工程未於開工前至本局申報繳交空污費(開工日期106年10月6日,申報日期106年12月5日,逾期天數為60日),明顯已逾法規規定30日之期限,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23-106-12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竹田鄉鳳明村鳳平路三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