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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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9/04/03 | 雲林縣 | NT$6,000 | 本局於108年2月25日至該公司承租之土地(本縣土庫鎮石廟子段1512地號)查察,稽查當時該地點堆置廢塑膠(廢寶特瓶),尚未清除完畢,並詢問現場人員,表示現場廢棄物清運中。經查現場清運機具為車號:KED-6675之車輛係通利有限公司所屬,並清運至台南市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R10A4124)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暨再利用檢核(批發零售業)資格,且清運廢棄物之車輛不具運輸業或清除機構之資格。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40-108-04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興業路三九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11/26 | 雲林縣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塑膠買賣作業,經查廢塑膠來源為日本及澳洲等國家進口,據貴公司表示廢塑膠經簡易破碎、水洗及分選作業後販售至另處加工處理,再販售至工廠,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再利用登記檢核,仍從事進口廢塑膠再利用加工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07-11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興業路三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