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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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6/02 | 屏東縣 | NT$42,000 | 田馨建設有限公司於本縣崁頂鄉頂安段637-1、637-5~367-26地號新建昱輝營造有限公司-田馨建設有限公司等23戶住宅店鋪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准,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4-06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二八八號二樓 |
| 營建工程 | 2025/01/22 | 屏東縣 | NT$26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6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土堆未完全使用防塵網進行覆蓋、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另於工地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沖洗設備,進行車輛於離開工區時輪胎清洗,導致泥沙外帶,污染鄰近道路路面,累計缺失記點合計2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4-01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二八八號二樓 |
| 營建工程 | 2024/10/14 | 屏東縣 | NT$105,000 | 貴公司於本縣崁頂鄉頂安段637-1、637-5~26等23筆地號土地辦理「住宅店鋪新建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30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土堆未依規定覆蓋防塵網、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及於工地出入口未依規定設置加壓沖洗設備,導致施工車輛於離開工地時未進行輪胎清洗,導致泥沙外帶,造成道路路面色差情形,累計缺失扣點計2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3-10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二八八號二樓 |
| 營建工程 | 2022/08/12 | 屏東縣 | NT$105,000 | 違法事實及理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7月20日稽查發現,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1.第6條規定: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缺失點數扣4點、2.第8條規定: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3.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缺失點數扣10點、4.第11條規定: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22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1-08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二八八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