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馨建設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01 , 12:14 PM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01 , 12:14 PM
負責人
翁仁弘
統一編號
54826227
成立日期
2015/10/19
資本額
1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288號2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翁仁弘 董事 50.00%

營業項目

  • 不動產投資開發(670012)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15,000,000
    2024/06/04
  • 資本額變更為5,000,000
    2019/10/29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水污染 2025/06/02 屏東縣 NT$42,000 田馨建設有限公司於本縣崁頂鄉頂安段637-1、637-5~367-26地號新建昱輝營造有限公司-田馨建設有限公司等23戶住宅店鋪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准,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30-114-060003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二八八號二樓
    營建工程 2025/01/22 屏東縣 NT$260,000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6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土堆未完全使用防塵網進行覆蓋、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另於工地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沖洗設備,進行車輛於離開工區時輪胎清洗,導致泥沙外帶,污染鄰近道路路面,累計缺失記點合計2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3-114-010005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二八八號二樓
    營建工程 2024/10/14 屏東縣 NT$105,000 貴公司於本縣崁頂鄉頂安段637-1、637-5~26等23筆地號土地辦理「住宅店鋪新建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30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土堆未依規定覆蓋防塵網、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及於工地出入口未依規定設置加壓沖洗設備,導致施工車輛於離開工地時未進行輪胎清洗,導致泥沙外帶,造成道路路面色差情形,累計缺失扣點計2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3-113-10000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二八八號二樓
    營建工程 2022/08/12 屏東縣 NT$105,000 違法事實及理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7月20日稽查發現,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1.第6條規定: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缺失點數扣4點、2.第8條規定: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3.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缺失點數扣10點、4.第11條規定: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22點。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3-111-080003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二八八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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