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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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6/20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本局107年2月9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稽查,發現106年11月23日申報營運紀錄中,實際執行清運作業之車輛係車號KEB-6057、31-6B,卻以車號KEB-6057、71-7B申報清運,未依規定申報正確之使用清除機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一)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06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點及編號61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壽峰里阿公店路二段二○○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6/20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本局107年2月9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稽查,發現106年1月24日以清除車輛(車號:KEB-6057、93-F8)清運泰鋒行之生活垃圾至本局岡山焚化廠,未依規定於清運次週週五前進行GPS週確認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7-06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點及編號61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壽峰里阿公店路二段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