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王朝欽 | 董事 | 45.45%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營建工程 | 2025/12/04 | 屏東縣 | NT$315,000 | 貴公司於本縣崁頂鄉頂仁段664、666、707、708、710、711、712、713、713-1、714、715、727、728、729、730、731、732等17筆地號土地辦理「菇類栽培廠農業設施新建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於114年10月28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工地周界未依核准替代執行(以水車洗掃鄰近道路)、土堆未依規定覆蓋防塵網,車行路徑未依核准替代執行(營建工地至主要道路以夯實並灑水抑制揚塵)、於工地出入口施工車輛於離開工區時,未落實將車輛輪胎清洗乾淨,導致泥沙外帶情形、主體結構施工鷹架防塵網外緣,未依規定以防塵網(布)進行覆蓋、運送具粉塵逸散性材料,未使用防塵網緊密覆蓋,以上查核累計缺失記點合計54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4-12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竹田鄉大湖村大明路一○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25/11/03 | 屏東縣 | NT$1,200 | 貴公司所有位於本縣崁頂鄉頂仁段664、666、707、708、710、711、712、713、713-1、714、715、727、728、729、730、731、732地號等17筆土地進行自行設計菇類栽培廠農業設施新建工程,經本局於114年9月8日派員稽查發現,施工車輛未妥善防制將沙土帶出路面污染道路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4-11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屏東縣竹田鄉大湖村大明路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