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胡景閎 | 董事 | 24.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8/26 | 新北市 | NT$6,000 | 查貴公司自110年2月至111年7月受楊銘輝委託清除首都客運三重一站及三重二站廢棄物至本局新店及樹林焚化廠處理,經本局核對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比對貴公司申報之營運紀錄,顯示貴公司隱匿前開委託之內容,不實申報上開期間之營運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3-080038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環境部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泰豐街二二號三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0/28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 108新北市廢乙清第0128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逕行貯存廢棄物。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0-10004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泰豐街二二號三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8/19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 815-R7) 載運廢棄物,雖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未填寫日期,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09-08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泰豐街二二號三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3/10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815-R7)載運廢棄物,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證明文件中日期未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09-03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泰豐街二二號三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5/10/23 | 新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4-10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40001762號「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泰豐街二二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