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黃應明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環境教育 | 2024/10/30 | 高雄市 | NT$10,000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113年1月29日高市環局綜字第11330648601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3年2月26日至本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3-100003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並爰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暨「違反環境教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加重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崗山南街二八七號一樓 | 
| 環境教育 | 2023/08/04 | 高雄市 | NT$5,000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112年2月4日高市環局綜字第11230987200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2年2月23日至本局A棟8樓大禮堂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2-080004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並爰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暨「違反環境教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崗山南街二八七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9/01/24 | 高雄市 | NT$6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9月27日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至高雄港108號貨櫃碼頭,會勘貴公司報運進口「PLASTIC SCRAP(PC/ABS不含醫療廢棄物)」一批(報單號碼:BC/07/123/G0263),經查驗結果該項貨品為廢塑膠碎片混雜隨意可見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碎片及廢電線等混合五金廢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非屬該署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8-01005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崗山南街二八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