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謝晚子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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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4/24 | 臺南市 | NT$82,8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並限期至113年2月20日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3年1月24日(收文日113年1月25日)檢具符合許可核定之原廢水檢驗報告送請查驗。本局於113年2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原廢水WM01經採樣檢驗結果總鉻濃度16.8mg/L,惟許可登載總鉻濃度限值3mg/L。上述原廢水水質項目數值超過廢水排許可核准範圍最大值,與許可登載內容操作條件不符。未完成限期改善,按次處分。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30-113-04002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及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按次裁處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五福路一八號 |
| 水污染 | 2024/01/08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10月18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原廢水WMO1現場測得pH值1.5、經採樣檢驗銅濃度3.91mg/L、總鉻濃度139 mg/L,惟許可登載為pH值2至5、銅濃度與鎳濃度限值皆為3 mg/L,超過廢水排放許可證核准範圍最大值,未依許可登載事項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30-113-01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五福路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