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楊佳琳 | 董事 | 2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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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4/11/06 | 臺南市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號ARD-12*3自用小貨車經查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本局113年7月30日以公文雙掛號通知貴公司於行車執照原發照前後1個月內完成檢驗,惟貴公司逾期仍未完成檢測,依法逕行告發。 |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第2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21-113-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第1項裁處。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和橫路一三號 |
| 移動污染 | 2023/09/05 | 臺南市 | NT$3,000 | 本案於112年8月21日於本市南區濱南路600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公司所有100年7月出廠(第4期車)的ARD-12*3號自用小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1.2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排放標準為1.0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 21-112-09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和橫路一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