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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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9/21 | 嘉義市 | NT$30,000 | 一、信達公司領有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記之機構地址及營運紀錄存放地址為嘉義市西區保福里八德路269號1樓,與信達公司實際營運地址(臺南市後壁區土溝里88-13號)不符,信達公司已向經濟部變更公司負責人及所在地,惟未向嘉義市政府提出變更,實際營運地址及負責人與核准之清除許可文件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二、信達公司受台新公司委託清運廢棄物未簽訂合約書,逕行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責部分。三、信達公司受台新公司委託清運廢棄物,未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地點,而是轉運貯存至郁仁公司,查信達公司清除許可證無貯存場或轉運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四、信達公司於105年11月至106年2月期間自台新公司清運廢棄物,惟網路申報營運紀錄皆為0(邱○○負責網路申報部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涉及同法第48條刑責部分。五、信達公司於105年11月至106年2月期間自台新公司清運廢棄物,惟查清除車輛859-U2@55-2B於該段時間未啟動GPS,另一清除車輛860-U2@63-2B雖有啟動GPS,但無軌跡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9-09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市西區保福里八德路二六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