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廖偉翔 | 董事長 | 100.00% | 派帝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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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6/25 | 嘉義市 | NT$6,000 | 未列載,致內容與實際產生廢棄物種類不符應申報廚餘(R-0106),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未予列載,致內容與實際產生廢棄物種類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4-06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市西區國華里文化路二九九號 | 
| 水污染 | 2021/06/08 | 嘉義市 | NT$10,000 | 查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管制編號:126B4913)且應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之事業,因原專責人員黃OO先生離職,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前以109年9月3日嘉市環水字第1098900659號函告知貴公司應於109年10月1日前完成廢(污)水專責人員設置,再經環保局於109年10月19日派員至該公司進行列管事業專責人員設置稽查,查獲貴公司現場仍未完成設置專責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30-110-06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市西區國華里文化路二九九號 | 
| 水污染 | 2020/10/20 | 嘉義市 | NT$94,500 |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9年3月19日至貴公司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48.4 mg/L,超過其他經中央主管依關指定之事業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生化需氧量31.6 mg/L,超過其他經中央主管依關指定之事業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114 mg/L,超過其他經中央主管依關指定之事業放流水標準限值(100 mg/L)、大腸桿菌群960,000 CFU/100ml,超過餐飲業放流水標準限值(300,000 CFU/100m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10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 | 嘉義市西區國華里文化路二九九號 | 
| 水污染 | 2019/01/04 | 嘉義市 | NT$150,000 |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0月11日至貴OO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64.0mg/L、生化需氧量158mg/L、化學需氧量267 mg/L,超過00放流水標準限值(懸浮固體30mg/L、生化需氧量30mg/L、化學需氧量100 mg/L)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0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市西區國華里文化路二九九號 | 
| 水污染 | 2015/06/10 | 嘉義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4-06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市東區頂寮里南興路一九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