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黃智帆 | 董事 | 8.57%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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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19/05/13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含堆置場)(M01)」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29日現場稽查時,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理辦法)查核結果如下:(一)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混凝土舖設,惟有明顯路面色差(缺失4點)。(二)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缺失10點)。(三)以上共計缺失點數14點,違規事實明確,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逸散管理辦法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 20-108-05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中原路二段五四五巷一二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9/04/15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含堆置場)(M01)」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字第H6307-0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2月13日至貴公司進行查核,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增設顎碎機、篩選機及1處堆置場,皆與許可證(頁次:5/18)核定之製程流程圖不符,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8-04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中原路二段五四五巷一二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