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王志尚 | 董事 | 2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固定空污 | 2025/08/06 | 桃園市 | NT$100,000 | 一、本日為農業局聯合稽查案件。二、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食品製造/處理程序-屠宰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5769-02),稽查時污染源未運作。檢視現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稽查時防制設備未運作。三、現場未依許可證紀錄原物料及產品用量,本日稽查結果與法規不符,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8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九三一號 |
| 水污染 | 2025/06/16 | 桃園市 | NT$52,500 | 貴公司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員工於溝渠旁清洗提籃,該股乳白色廢水及鵝毛、鴨毛沿雨水溝渠流至場外,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4-06002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九三一號 |
| 水污染 | 2025/06/16 | 桃園市 | NT$105,000 | 貴公司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中間槽2(T01-08)以沉水馬達接一PVC管線至放流槽;生物槽2(T01-05)接一PVC管線至污泥濃縮槽(T01-13)。綜上,皆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4-06002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九三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