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台東縣公教會館--客房床單洗滌 | 臺東縣政府 | 105/12/28 | 否 | 
| 日期 | 違反法規法條 | 罰鍰金額 | 
|---|---|---|
| 2025/02/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296 | 
| 2024/12/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296 | 
| 2024/10/11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296 | 
| 2024/08/12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4,816 | 
| 2024/06/11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1,584 | 
| 2024/04/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168 | 
| 2024/02/15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168 | 
| 2023/12/11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168 | 
| 2023/10/11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168 | 
| 2023/08/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099 | 
| 2023/06/12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030 | 
| 2023/04/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030 | 
| 2023/02/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030 | 
| 2022/12/12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030 | 
| 2022/10/11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1,515 | 
| 2022/08/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027 | 
| 2022/06/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4,463 | 
| 2022/04/11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6,048 | 
| 2022/02/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6,048 | 
| 2021/12/10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25,898 | 
| 2021/10/12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23,010 | 
| 2021/04/12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27,154 | 
| 2021/01/11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 | 39,054 | 
| 2020/03/09 |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 |
| 2020/02/05 |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 |
| 2020/02/05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 |
| 2020/02/05 |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移動污染 | 2021/04/16 | 花蓮縣 | NT$12,000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6m-1,超過第5期排放標準0.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21-110-0412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20/05/06 | 花蓮縣 | NT$67,5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發現廠區後方有一排水口排放蒸氣鍋爐產生之蒸氣廢水,現場採集水樣3瓶,其中一瓶加酸製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80.8℃、pH6.87,水溫超過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低於方法偵測極限(3.4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低於方法偵測極限(2.5 mg/L)(標準值:50 mg/L),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該排放口非屬本府許可核准之放流口,另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一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28.5℃、pH8.4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52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為45.8 mg/L(標準值:50 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34.1 mg/L(標準值:10 mg/L),其中化學需氧量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超過放流水標準。是日於現場請貴公司人員提供廢水、用水及用電量紀錄,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無法提供,本(108)年1月至6月之紀錄,僅提供108年7月用水、用電紀錄。另貴公司名稱原為宏欣洗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8年5月14日業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卻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資料變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9-05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19/10/21 | 花蓮縣 | NT$1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請貴公司人員提供廢水、用水及用電量紀錄,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無法提供,本(108)年1月至6月之紀錄,僅提供108年7月用水、用電紀錄。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8-10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19/10/21 | 花蓮縣 | NT$315,9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發現廠區後方有一排水口排放蒸氣鍋爐產生之蒸氣廢水,現場採集水樣3瓶,其中一瓶加酸製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80.8℃、pH6.87,水溫超過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低於方法偵測極限(3.4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低於方法偵測極限(2.5 mg/L)(標準值:50 mg/L),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該排放口非屬本府許可核准之放流口。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10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19/10/21 | 花蓮縣 | NT$234,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一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28.5℃、pH8.4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52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為45.8 mg/L(標準值:50 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34.1 mg/L(標準值:10 mg/L),其中化學需氧量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超過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8-10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19/10/21 | 花蓮縣 | NT$1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貴公司名稱原為宏欣洗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8年5月14日業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卻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資料變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8-10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19/09/16 | 花蓮縣 | NT$100,000 | 貴公司(原:宏新洗衣股份有限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231-0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洗衣廠稽查,稽查結果發現原貴公司負責人於106年9月4日變更為蔡東裕,未依規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8-09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水污染 | 2018/05/24 | 花蓮縣 | NT$60,000 | 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7-05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8/18 | 花蓮縣 | NT$10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會同貴公司人員一同查核,貴公司鐵門下拉但內部運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進入後發現柴燒鍋爐有高溫現象,地面潮濕,已將鍋爐火源撲滅,但排放管道有排煙情形,鍋爐壓力表仍顯示為運作中(已錄影拍照)。貴公司人員表示當日下午2點至晚上9點,燃油鍋爐及柴燒鍋爐皆有運作。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231-00號),燃料應為重油,貴公司使用木材為燃料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6-08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15/11/19 | 花蓮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04-11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四八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