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2/02 , 08: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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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負責人
孫穗彬
統一編號
54198922
成立日期
2013/05/29
資本額
2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07-3733967
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永宏巷8號1樓
網站

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企業透視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孫穗彬 董事 100.00%
營業項目
  • 廢五金批發(469112)
  • 廢紙批發(469111)
  • 其他回收物料批發(469199)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25,000,000
    2022/03/22
  • 公司地址變更為高雄市仁武區永宏巷8號1樓
    2017/05/25
  • 公司地址變更為高雄市小港區茂大街3號2樓
    2016/05/02
  • 資本額變更為15,000,000
    2015/11/19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孫穗彬
    2015/04/09
  • 員工人數

    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財務體質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107年高雄市議員選舉 20000.0
    總支出金額 20000.0

    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營運軌跡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01-8 0萬 0萬
    2024 01-9 0萬 0萬
    2023 01-9 0萬 0萬
    2022 01-9 0萬 0萬
    2021 01-9 0萬 0萬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高雄市_生產中 1
    總數量 1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風險掃描

    裁判書查詢
  • 請求履行契約
    2023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2019/01/10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款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05/31 高雄市 NT$12,000 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620-U2)111年4月25日上午9時21分清運「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廠」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橡膠混合物(D-03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 (聯單編號:S22121391110031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該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620-U2)載運夾雜粉狀廢棄物傾卸於垃圾貯坑,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4-111-050037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永宏巷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02/10 高雄市 NT$6,000 本局110年7月28日於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攔檢工作,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620-U2),未設置污水收集桶及污水槽導流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4-111-020008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永宏巷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02/10 高雄市 NT$6,00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7月27日函示本轄清除車輛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名單,經本局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核准之清除量為每月1,518公噸,惟清除車輛(253-Y9)未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七)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4-111-02000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永宏巷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1/05/06 高雄市 NT$12,000 案係貴公司以清除車輛(253-Y9)載運事業廢棄物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遭該廠於110年1月15日全車退運乙案,本局110年1月28日請貴公司派員至局說明,貴公司薛○○表示,事業廢棄物係屬「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廠」所有,依南區廠來文所示,該廠稽查人員稽查時發現車內廢棄物已擠壓成塊狀無法打散,經評估其形態易造成垃圾進料口堵塞及尺寸過長超過允收標準,遭全車退運,貴公司未依許可內容執行清除工作,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44-110-05001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永宏巷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1/05/06 高雄市 NT$6,000 案係110年1月15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及資訊管理系統,發現貴公司清除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廠之事業廢棄物並申報為一般垃圾(H-0001),惟查該廠廢清書並無該項廢棄物,清運之事業廢棄物與申報之內容不符,雙方所訂合約書亦無該項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10-05001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永宏巷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0/04/20 高雄市 NT$6,000 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620-U2)於109年3月19日清運大南方資源公司進廠之廢棄物,經稽查發現夾雜超標30公分含氯之冷卻水塔PVC廢散水材一捲,判定為不宜代處理予以部分退運處置,違反本市仁武垃圾資源回址(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四條第13項規定,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44-109-04000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永宏巷八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19/11/29 高雄市 NT$6,000 本局108年10月9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監控系統」,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620-U2)於108年7、8月載運廢玻璃(R-0401),惟上開清運車輛未於10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GPS(異常聯單數共計11張,如附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四)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4-108-11003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永宏巷八號
    固定空污 2018/08/20 高雄市 NT$100,000 經查貴公司107年05月02日06時23分所管廠房內為堆置大量資源回收物發生火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明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20-107-080026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永宏巷八號
    一般廢棄物 2017/04/19 高雄市 NT$60,000 貴公司位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506之1號場區內堆置廢輪胎、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廢照明光源及廢塑膠(含容器)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且場區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屬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查該場址貴公司未向市府辦理登記。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41-106-04102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茂大街三號二樓
    移動污染 2016/11/21 高雄市 NT$5,000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21-105-110014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茂大街三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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