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張愛真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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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1/11/12 | 基隆市 | NT$60,000 | 1.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9月24日環署督字第1101133095號函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0年10月18日高普業二字第1101032514號函賡續辦理。2.依據「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一、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如下(略以):(三)廢紙,應符合下列要件:1.於輸入時,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或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之其他紙或紙板,其用途均係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2.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輸入、使用。查貴公司非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合先敘明一。3.爰貴公司於110年9月13日報運進口(報單號碼:BD/10/168/Q0857;原申報貨名為NEWSPAPER)一批,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9月17日派員協助貴關勘驗,貨物內容為舊報紙(過期報紙)以塑膠袋盛裝,未符合前揭所述之產業用料要件,判定為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略以):「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查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即辦理事業廢棄物之輸入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相關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10-1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基隆市中山區中興里中山二路三七號八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