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凃勇名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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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0/10/29 | 臺北市 | NT$120,000 | 未於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未依本局109年9月4日會勘結論於109年9月23日前提送清理計劃,並現場亦未完成清理作業) (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 | 40-109-10007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九段二五九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0/09/30 | 臺北市 | NT$100,000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未符合規定(查核缺失點數總計十點(含)以上)。(堆置場之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缺失點數10點);車輛運輸通行路徑及區域之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缺失點數4點);車輛清洗之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場所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缺失點數4點),查核缺失點數合計18點;污染程度A=1,污染物項目B=1.5,污染特性C=1,影響程度D=1,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E=-0.7)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 20-109-09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九段二五九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7/10/12 | 臺北市 | NT$6,000 | 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泥砂污染路面拖行超過一百公尺,未妥善處置,嚴重污染路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0-106-10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九段二五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