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生企業有限公司 解散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0/03 , 12: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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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統一編號
54129897
成立日期
2013/02/25
資本額
2,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59之1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鼎生企業有限公司 100%

營業項目

  • 鑄管鑄造(241211)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59之1號
    2013/11/28
  •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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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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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2022 - - -
    2021 - - -
    2020 - - -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
    2021
  • 空氣污染防制法
    2021
  •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2021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固定空污 2020/09/28 臺中市 NT$2,160,000 查本局於109年4月21日10時10分派員抵達貴公司位稽查,經查現場從事灰鐵鑄造相關作業,且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行業別:鋼鐵鑄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製程別:灰鐵鑄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規定,本局業以裁處書處分並命停工及限期於文到30日內提出設置許可證申請在案,續經本局於109年8月6日10時10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仍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逕行從事灰鐵鑄造相關作業程序,涉第三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20-109-090042 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五九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20/08/14 臺中市 NT$1,440,000 查本局於109年4月21日10時10分派員抵達貴公司之工廠稽查,經查現場從事灰鐵鑄造相關作業,且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行業別:鋼鐵鑄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製程別:灰鐵鑄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規定,本局業以函文附裁處書處分並命停工及限期於文到30日內提出設置許可證申請在案,續經本局於109年7月15日14時30分派員至該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仍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逕行從事灰鐵鑄造相關作業程序,涉第二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20-109-080022 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五九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20/06/08 臺中市 NT$100,000 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20-109-060010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防制法應處罰緩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五九之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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