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李和憲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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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2/03/04 | 臺中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1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承租位於臺中市大甲區土地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非有害集塵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飛揚、逸散及污染地面情事,且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1-03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裁處如下: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東勢區粵寧里東蘭路六九之一五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8/06/05 | 臺中市 | NT$6,000 | 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廠區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粉體塗裝底渣)貯存地點有廢棄物粉塵逸散情事,且露天堆置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6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東勢區粵寧里東蘭路六九之一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