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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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水波 | 董事 | 100.00% | 大陸商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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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空用聚焦系統鏡箱組與真空用不銹鋼管件 |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 102/09/12 | 399000.0 | 是 |
| 2BL23A實驗站測試真空腔 |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 | 102/07/30 | 255000.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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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7/12/27 | 臺中市 | NT$10,000 | 經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本局於106年12月1日派員稽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研磨區有產生研磨廢棄物及擦拭紙,與本局於105年8月31日所核備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程不相符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6-12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七號 |
| 水污染 | 2017/08/24 | 臺中市 | NT$10,500 | 1.貴公司所屬大甲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係為大甲幼獅工業區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769-00號),經本局於106年7月17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事項:(一)多日用水量超過核准量(10.9立方公尺/日)。(二)快混槽(T01-3)及放流槽(T01-6)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水措登記範圍值皆為6~9,惟現場操作紀錄多日登載數值未落在核准之水措範圍值內。(三)現場快混槽(T01-3)無設置PAC加藥機。(四)現場有一股未接觸冷卻水與納管廢水管線匯流至廢(污)水納管口,惟核准之水措計畫未登載。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所屬大甲廠已以未具日期及文號函(本局收文日期:106年8月1日)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申請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8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八號八樓之八 |
| 事業廢棄物 | 2017/08/17 | 臺中市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現場有貯存廢油混合物、無機性污泥及其他廢玻璃、陶瓷、磚、瓦及黏土等混合物,惟勾稽106年迄今之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清理申報情形,核有未確實申報其產出、貯存數量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08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