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志暉 | 董事 | 18.75%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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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9/18 | 臺南市 | NT$60,000 | 本局於114年8月19日至貴公司X廠申請解除列管執行稽查,查核時現場未見製程設備,且原物料、產品及廢棄物皆已淨空,故同意解除列管。惟發現貴廠於114年5月22日清運廢棄物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經處理機構以不符合允收標準為由拒絕受理後,改委請築X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轄管)於114年6月27日以廢棄物C-0104(鉻及其化合物(總鉻))進一步委託三X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轄管)清除、可X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轄管)處理,惟未依規定確實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4-09004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中沙里沙崙五○號 |
| 水污染 | 2022/01/14 | 臺南市 | NT$144,000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29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總鉻檢驗值1.67 mg/L(標準值1.5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11-01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中沙里沙崙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