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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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9/04/10 | 嘉義縣 | NT$60,000 | 貴公司位於本縣溪口鄉之工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璄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結果,發現該廠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類別: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製程中於水洗程序產生之廢水貯留於廠內循環利用;脫水程序產生之廢水經暗管排放於地面水體,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即逕行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03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柳子林二六二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9/03/19 | 嘉義縣 | NT$6,000 |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23日派員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督察,發現貴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其製程經粗/細破碎水洗→脫水→塑膠破碎成品,貴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從事再利用作業,未提出再利用登記檢核申請,前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08-03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村柳子林二六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