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明夏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一般廢棄物 | 2025/08/23 | 桃園市 | NT$120,000 | 一、貴公司以本市楊梅區高雙地段140、140-1等2筆地號土地申請容許作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計畫變更,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23日府環廢字第1100089857號函核定,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67-1號),合先敘明。二、案經本局於114年8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配置與原核准登記之場區配置圖不符(B棟建築物廁所上方設有二樓隔間;A、B、C、D、E、F、G、H(廢機動車輛、廢車殼)貯存區所堆置廢棄物超出核定範圍,且未依規定劃設標線或隔板;隔離設施空地(範圍由大門口至C棟建物旁),停放廢機動車輛、及堆放大量雜物、廢棄物),與本府核准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場區配置圖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14-08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高榮里快速路五段一○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25/08/08 | 桃園市 | NT$60,000 | 案經本局於114年7月18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事業未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前1個月(114年6月份)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1-114-08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楊梅區高榮里快速路五段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