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李豪 | 董事長 | 99.60% | 英商 GRP III Taiwan UK Ltd |
| William James Thomson | 董事 | 99.60% | 英商 GRP III Taiwan UK Ltd |
| Isabella Pacheco | 董事 | 99.60% | 英商 GRP III Taiwan UK Ltd |
| 陳必揚 | 董事 | 99.60% | 英商 GRP III Taiwan UK Ltd |
| Valerie Speth | 董事 | 99.60% | 英商 GRP III Taiwan UK Ltd |
| Hoi Yan Lau | 監察人 | 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5/12/23 | 嘉義縣 | NT$36,000 | 本案係由該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10月22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有以下缺失:一、貴公司位於本縣新塭滯洪池水面型太陽光電案場,發現滯洪池周邊坡岸附近仍有少許因風災受損光電模組事業廢棄物(廢棄光電板及廢塑膠浮筒)。二、另前往水產精品加值產業園區(以下稱產業園區)停車場,係原暫置廢棄光電模組處(座標為23.320426度、120.170188度),尚有堆置少量破碎塑膠浮筒及塑膠管等廢棄物,暫置場區其他位置尚有發現零星塑膠浮筒碎片、塑膠管碎片及電線等廢棄物;另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旁暫置廢棄光電板處,亦有發現零星塑膠浮筒、塑膠管之碎片、電線、破碎光電板等廢棄物。前述現場暫置零星損壞之廢光電板、廢塑膠浮筒等廢棄物,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相關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4-12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四二○號一三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5/10/31 | 嘉義縣 | NT$18,000 | 貴公司於本縣布袋鎮光電場受丹娜絲颱風侵襲災損嚴重,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數次督察督促改善。114年8月14日再次督察貴光電場旁之布袋鎮復興里新塭24之186號對面(布袋鎮復興里新南段24-2及24-5地號及嘉塭段0183地號)空地,其為廢光電模組拆解物堆置貯存場,發現該址暫存來自鄰近新塭滯洪池打撈之廢棄光電板模組,及廢光電模組經拆解後之廢浮筒、廢塑膠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該貯存地點露天貯存堆置,未保持清潔完整,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無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相關規定。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4-09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四二○號一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