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童順德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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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1/26 | 桃園市 | NT$12,000 | 貴事業經許可之清運機具(車號:796-VM、AAH-501)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修正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經本局110年10月21日桃環事字第1100090809號函限期貴事業應於110年11月25日以前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在案,惟貴事業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0-11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福安里福安街一五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0/19 | 桃園市 | NT$6,000 | (一)、貴事業為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為580公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修正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七)之適用對象,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先予敘明。(二)、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貴事業經許可之清運機具(車號:796-VM、AAH-501)未依前開公告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0-10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福安里福安街一五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10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7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9年3月6日一○九(順毅)字第1090306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9年1月31日完成負責人姓名與住址變更,惟遲於109年3月6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9-03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福安里福安街一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