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莊志雄 | 董事 | 5.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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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1/21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本局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11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04號),屬環境部公告每月10日前應連線申報前月營運紀錄之機構(管制編號:F04B1372),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路申報資料,發現貴公司114年4月30日清運聯單(聯單編號:F13B437511400075) 登載以所屬清除機具(車號:KEA-****),從110土建字第482號新建工程載運事業廢棄物土木及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599)至處理機構陽光城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廠,惟實際清除機具(車號:KEA-****),貴公司未於清運出前揭事業後2日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第3項第5款第1目 | 44-114-110027 |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環境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5、(1)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與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捷運路八之二二號一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4/18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 111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04號),查貴公司於111年5月4日受託清除長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基隆市暖暖運動公園附屬各運動場地地坪及照明設施整修工程(基隆市暖暖區東碇路15號)」產出之一般廢棄物,惟許可證內容未登載設置廢棄物之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前揭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2-04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捷運路八之二二號一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6/11/17 | 新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4項 | 40-105-11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2款、第4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40091456E「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中和區捷運路八之二二號一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