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歐比(OBI BONA CHUKWUMA)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9/10/21 | 彰化縣 | NT$60,000 | 現場為一處鐵皮倉庫無招牌,堆置有汽車、機車及汽機車零件,稽查當時正進行貨櫃裝櫃作業,經洽現場負責人表示現場所堆置之物品係從廢車回收業者處買回集中後統一裝櫃出口,惟所堆置之汽機車為廢機動車輛,廢機動車輛係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又現場堆置之廢機動車輛及汽機車零件,廠區四周未設置截流溝、回收物未分區貯存及標示其種類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現場為一處鐵皮倉庫無招牌,堆置有汽車、機車及汽機車零件,稽查當時正進行貨櫃裝櫃作業,經洽現場負責人表示現場所堆置之物品係從廢車回收業者處買回集中後統一裝櫃出口,惟所堆置之汽機車為廢機動車輛,廢機動車輛係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又現場堆置之廢機動車輛及汽機車零件,廠區四周未設置截流溝、回收物未分區貯存及標示其種類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08-10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二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