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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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8/29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802-1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王○○於107年3月31日離職,貴公司雖然於107年8月3日秉環局字10708001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於107年4月1日另聘李○○為技術人員),惟貴公司未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並向核發機關申請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07-08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華勛里華勛街四二五號三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