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黃世梗 | 董事 | 33.33%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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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1/06/04 | 高雄市 | NT$6,000 | 「建平通運有限公司」清除車輛(KLD-8807)109年4月16日8時15分清運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經稽查發現車內廢棄物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166ppm超標(標準值30ppm),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車退運,經查貴公司產生上述之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0-06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一○○之一號 |
| 固定空污 | 2017/07/19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仁武區鳳仁路100號之1查察,稽查當時會同貴公司員工發現貴公司經營餐廳使用木材燃燒進行窯烤時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20-106-07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第1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一○○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