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張寶秋 | 董事 | 3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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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教育 | 2022/05/10 | 高雄市 | NT$5,000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府110年8月10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7431701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0年8月31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1-050001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壽豐路四三○號二樓之三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19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負責人:張○○)110年4月7日來函表示,位於本市鼓山區河邊街30巷6號(本市鼓山區鼓中段一小段339地號等一筆土地)建物拆除工程,其中住宅建物已自行雇工拆除,所產出的營建廢棄物皆已清除,且已交納空污費,係屬列管事業,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局審核即先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4003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壽豐路四三○號二樓之三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19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負責人:張○○)110年4月7日來函表示,位於本市鼓山區河邊街30巷6號(本市鼓山區鼓中段一小段339地號等一筆土地)建物拆除工程,其中住宅建物已自行雇工拆除,所產出的營建廢棄物皆已清除,且已交納空污費,係屬列管事業,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局審核即先行拆除,亦未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4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壽豐路四三○號二樓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