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邱銘乾 | 董事長 | 51.00% | 家宇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 
| 林添瑞 | 董事 | 51.00% | 家宇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 
| 沈恩年 | 董事 | 51.00% | 家宇航太股份有限公司 | 
| 孫得人 | 董事 | 49.00% | 朝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孫明申 | 董事 | 49.00% | 朝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黃崇鵬 | 監察人 | 0.00% | |
| 賴柏安 | 監察人 | 0.00% | |
| 楊士慶 | 監察人 | 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5/05/09 | 高雄市 | NT$60,000 | 查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系統,並由本局派員至該公司進行查核;確認該公司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鉻酸))之跨區運送行為(自行運送;起訖運地:桃園市至本市),且該公司於該聯單中亦係申報為該批毒性化學物質之所有人。惟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系統,該公司未依規定加入或組設全國性聯防組織。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8條第2項 | 34-114-050001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大莊里聖得路三號 | 
| 水污染 | 2021/06/07 | 高雄市 | NT$10,000 | 貴公司因甲級廢(污)水專責人員王○○離職,由專責人員代理人馮○○代理,代理期間為110年1月8日至110年4月7日,按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規定,貴公司應於110年3月23日前完成乙級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貴公司於110年4月16日始向本局申請設置專責人員,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10-06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06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12月23日申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變更,原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蔡○○108年10月19日離職,變更為蔡○○,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於15日內(108年11月4日前)指定代理人報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2款 | 40-109-03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28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3)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2/19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9年1月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貯存廢油混合物(D-1799)之1噸貝克桶,惟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9-02005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法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2/19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9年1月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廢活性碳(R-2408)108年10月,廢油混合物(D-1799)108年4月至11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2005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法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2/19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9年1月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廢活性碳(R-2408)交由再利用機構「威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及再利用,惟未與該公司簽訂清除、再利用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9-02005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法準則(附表二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