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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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瑞鑫實業有限公司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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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7/04/19 | 高雄市 | NT$60,000 | 該公司105年11月23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運進口UESD LCD MONITOR乙批(報單號碼第BE/05/195/F6492號),因無法取得環保署相關證明文件,報關時即申報退運,並於同年11月30日以出口報單第BD/05/195/P3967號退運出口在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始得為之..」,按105年4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制「進口二手液晶螢幕查察參考手冊」第5頁第四點禁止輸入「非新品液晶顯示器面板」研商會議決議略以:「經國外使用端排出或回收商回收後,由國內回收商進口,並以回收零組件、拆解、組裝或維修為目的進行收集、分類之行為後再販售於國內或出口,屬廢棄物範疇,依法禁止進口...」。本案貨物於輸入時未取得上開許可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6-04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赤東五街五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7/03/27 | 高雄市 | NT$60,000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於105年12月16日及20日2度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員分別至高雄港第79號碼頭及該分關會勘貴公司報運進口貨物「USED LCD MONITOR」一批(報單號碼:BC//05/195/F6528),經查驗結果為非新品液晶顯示器面板(二手液晶螢幕),屬混合五金廢料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該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貨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6-03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赤東五街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