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高貴美 | 董事長 | 0.10% | |
| 李怡篆 | 董事 | 48.75% | 富美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吳一忠 | 董事 | 1.00% | 福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游貽岷 | 監察人 | 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環境影響評估 | 2025/10/31 | 新北市 | NT$300,000 | 貴公司為「淡水區OOO社區整體開發建築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開發單位,本局至開發案現場執行監督作業,查獲下列違規情事,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1.查社區中心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備發文日期為113年7月29日,放樣勘驗審查日期為113年5月9日;B區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備發文日期為113年5月21日,放樣勘驗審查日期為113年5月8日;C區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備發文日期為113年5月23日,放樣勘驗審查日期為113年5月8日;F區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備發文日期為113年5月23日,放樣勘驗審查日期為113年5月8日;顯未依本案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P4-12所載:「?於放樣勘驗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內容切實執行。2.另查D區設有臨時建築物1棟,雖貴公司表示該臨時建築物為施工初期工務所,惟查網路所示揭示之資料,顯示該臨時建築物為接待會館且有銷售行為,亦未附臨時建築物建築執照,其增設該臨時建築物1棟,顯與本案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所載?容不符。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10-114-100001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4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一九一號六樓之二 |